(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组织拟定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各县、特区、区规划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指导全市小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重点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和试点小城镇(乡)的总体规划。
(四)负责核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审批城市规划区内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建筑物的整体造型、体量和装饰色彩及其它建筑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审查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选址和各开发区重点建设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建设。
(七)按照规划要求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和完成期限;参与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八)受理城市规划建设方面越权审批案件的处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废止不按城市规划要求颁发和越权颁发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