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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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10-26 10:00:02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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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切实规范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依法行政,使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违法事实确凿、违法程度较轻、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执法队备案,执法队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当季行政执法备案情况报局行政执法监察部门。 三、对违法事实确凿,违法程度较重,须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没收、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自作出该决定之日的7日内上报省建设厅法规处备案。 四、第二条所列情况之备案责任人为该案执法人员,第三条所列情况之备案而未及时备案的,由局行政执法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