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
根据《六盘水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二○○八年度城乡规划业务目标和二○○八年“一书三证”办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市规通〔2008〕109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08年10月27日至31日组织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盘县、水城县、六枝特区、钟山区建设局、红果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分别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看,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十分重视这次“一书三证”专项检查工作,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按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并对自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总体来说,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较为规范,基本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特别是中央明令禁止控制的建设项目,无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主要建设的商住楼,都依法办理了“一书三证”,在检查过程中对执行情况好的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了批评。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一书三证”办理不规范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在办理“一书三证”过程中,由于规划管理专业人员缺乏,对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条文内容不熟悉,存在办理不规范,规划审批把关不严,违反强制性条文等现象。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待规范和统一。
(三)资料整理不规范,未按要求进行装订。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宣传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及审批条件实施管理,完善档案资料,依法行政,切实做好规划服务工作。
2、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协助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重点项目规划选址。
3、协调好一站式服务窗口与相关业务科室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4、严格行政许可的审批依据和程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纠纷。
5、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六盘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照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并严格控制,要高度重视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和相邻关系的规划控制。
6、进一步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名镇(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没有做规划的要尽快组织编制,已规划完成并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各县、特区、区建设局、红果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要加大管理,指导和监督力度,坚决制止一切违法行为,确保其严格按批准后的规划组织实施。
7、加大城乡规划编制(尤其是控规)对规划建设用地的覆盖,切实做到先规划后实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保证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健康进行。
8、强化批后跟踪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违法建设和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要坚决纠正,该整改的要整改,该拆除的必须拆除,对不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及时有效,依法执法,确保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9、涉及到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已批准的规划局部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10、随着我市城乡建设速度的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各县、特区、区建设局,红果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在编制规划中要注重道路、公厕、停车场、垃圾中转站、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11、从城市景观、城市环境和功能、节约土地等方面考虑,对原出让的小地基凡未实施建设的,应纳入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统一组织实施,今后不得在城市规划内划定小地基,拆迁安置及城中村改造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合理规划,有效实施,统一进行。
12、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省、市要求严格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使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更加透明化、公正化和公开化。
13、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乡、镇、村(组)建设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力度。
三、下一步打算
(一)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我市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办法,简化办事程序,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水平。
(二)举行“一书三证”核发培训班,进一步加强“一书三证”的核发工作,规范“一书三证”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加强“一书三证”档案管理,强化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根据即将出台的《六盘水市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批后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杜绝新建工程项目“长高变胖”现象发生。
(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城乡规划执法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执法,需要熟悉城乡规划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管理执法队伍,今后将积极组织规划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规划管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和法律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